A. 提供公托場地及任職於該公托現職員工之名額以各不超過百分之五為上限,其比率如有非整數之情形,無條件進位一名名額:
1、設置於社會住宅或里、社區活動中心之公托,該社會住宅住戶或里、社區別活動中心之設籍居民。
2、提供設置公托場地之學校編制內教職員直系血親子女。
3、任職於該公托現職員工之子女。
B. 弱勢家庭: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本局社工服務中之脆弱家庭、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服務中之危機家庭及符合本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家庭之兒童。
C. 發展遲緩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兒童。
D. 需協助家庭:
1、具原住民身分之兒童。
2、父母之一方為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
3、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於報名登記日為未成年親職家庭之兒童。
4、父母戶內育有雙(多)胞胎及三名以上子女家庭之兒童。
5、法院裁定收養認可前(試養階段),準收養人設籍於本市之收養家庭。
E. 一般家庭。